勞務派遣也稱人才派遣、人才出租、勞務派遣、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務派遣的勞務合同,派遣的勞務由派出企業(實際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存在。在勞務派遣機構和派遣勞務者之間,但是派遣勞務與派遣企業(實際雇主)之間發生勞務支付的事實。
但并非所有職位都可以派遣。
《勞動合同法》第66條第1款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勞動是中國企業的基本就業形式。勞務派遣工作人員是補充表格,只能用于臨時的、輔助或替代工作。實施“。
1臨時工作是一個不超過六個月的職位;
2輔助工作崗位是指為主要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要業務崗位;
3替代工作是指在雇主中的工人由于諸如、假期等原因而無法工作的特定時期內可由其他工人替換的工作。
雖然勞務派遣可以是自雇和靈活的,但同工同酬的問題也會使工人感到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為了緩解這些問題,2014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務派遣暫定條款》定義了勞務派遣工作崗位、等薪待遇、跨區域勞務派遣社會保險、禁止“假外包真實派遣”和其他內容作出以下5項明確界定。
明確的保險福利、同工同酬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在福利待遇方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向被派遣工人提供與工作有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派遣勞工。通過。
在社會保險權益方面,如果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務派遣到本地區,則應當向雇主所在地的派遣勞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雇主所在地,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福利。保險福利。
這些新規定從保險福利的角度反映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顯然限于三個職位雇主只能在臨時的、輔助或替代職位上使用派遣工人?!稌盒幸幎ā愤M一步明確了“三性”中的“輔助”:當雇主決定使用派遣工人的輔助崗位時,應由員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進行討論,計劃和意見應當提交給工會?;蛘?,雇員代表應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并在雇主中公布。
顯然不能超過總勞動力的10%
《暫行規定》第4條規定雇主使用的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勞動力總數的10%。勞務總量是指雇主簽訂的勞動合同數量和使用的派遣勞動力數量之和。
定義負責職業傷害的主體
《暫行規定》很明顯,如果派遣勞動者因雇主工作而發生事故,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對工傷進行調查核實。鑒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
明確遏制“虛假外包、真實派遣”現象
《規定》很明顯,如果雇主以、外包的名義使用勞務派遣形式的勞務者,則應按照本規定處理。
如果需要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則必須避免“空白合同”,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在合同中體現,固定期限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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